最近网络上广为报道,四川女童工在深圳打工,被《劳动法》所不承认。于是,公安和街道工作人员,希望把所有的女童工追捕起来,并送回原地。表面上是为她们好,因为她们还没有成年,必须回家读书。
可是,当这些女童见到警察时却非常害怕。她们或者在大街上奔跑,生怕被警察所‘解救’,或者躲在集体宿舍里,用被子捂住头,害怕见到陌生人。观此情景,无比心酸。
有的被‘解救’到以后,却不愿意回家。理由很简单,回家没有书读,没有钱赚,父母贫穷,回到家的生活,狼狈不堪。有位女孩很直白,‘在深圳打工,可以吃肉。在家里,只能吃土豆。我不原意回家。’
12月27日下午,大洋田正中工业园3号宿舍楼七楼,几名女孩子见到有记者拍照赶紧钻进被窝里,不肯配合劳动部门调查
在深圳,虽然每天工作12小时,每月工资2000元,她们却感到比在家里更幸福。因为在家乡,父母一年种地赚的钱,也只有2000元。
从法理上看,雇用童工是违法的,是违背人权的。
从实际情况来看,不让这些小女孩干活,她们的生活明显不如当童工。
本博主回忆自己童年的时候,没有到16岁就天天下地干活。那个时候,不下地,生产队长就罚我的公分。当时巴不得有人来叫我不干活。时代变了,法律变了,可是那些贫困的孩子,与30多年前本博主未成年就必须打工的情况一样。唯一不同的,是现在的童工收入比30年高出无数倍罢了。以前童工下地干活,连土豆都没得吃饱,不要说猪肉了。
这是法理和现实的巨大反差。要按照法律办事,女童必须被遣送回老家。按照女童和家长的意愿,遣送她们回家,会让她们感到更不幸。
那么,到底怎样做,才更人道一些呢?或者说,人权应该由法理来说了算,还是由当事人的意愿来说了算?
去年,在北京,有许多人被发现住在井底下。著名的‘井底人’王有青,为了给多生的小孩交7万元的社会抚养费,他白天靠洗汽车赚钱,晚上住在了井底下,坚持了10多年。外人看来,在北京这样繁华、高楼林立的都市里,有人住井下,简直不可思议。
其实,住在井底下的人还不少,而且从4岁的小孩到70多岁的老人都有。
城管为了避免今后给首都丢脸,把所有的井盖都给堵住了。可是,有些住井底下的人,却因为没有了住所,使他(她)们的生活,雪上加霜。
还是在北京,外地打工的人,25人同住一套50平米的房子。他们看是可怜,却还是比井底人更体面,活的更有尊严。